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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6-27 | 这些公司只配发行垃圾债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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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公司只配发行垃圾债券

2008-6-27 每日经济新闻

    为了市场稳定,证监会再次出手,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,建立投资者信心。

    继6月13日和6月23日两次强调“坚决打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,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”后,证监会昨晚再次发出2008年第27号公告——在2007年上市公司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一定成果的基础上,今年将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普遍问题,比如上市公司因控股股东越位干涉而导致的独立性缺失、独立董事职责不明、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运作流于形式等问题进行治理。对于治理结构尚存在未完成整改事项及其他公司治理问题的“不良”上市公司,证监会将不再受理其股权激励及再融资申请。

    笔者无意对证监会的决心提出质疑,也无意要求证监会一家机构为今日崩坍的信心负责,只是想指出,证监会树立公众的信心的过程是一个屡战屡败、屡败屡战的悲壮过程。

    之所以如此悲壮,原因很多,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滥竽充数的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的漏洞投机。一些有权发行股票的公司经历了迅速的变脸过程,一年赢、二年亏、三年ST。而其他赢利前景不佳的公司,也以高价在A股发行:如中铁建每股9.08元人民币,对应的发行后市盈率为30.56倍;中国中铁当时4.8元的发行价格 按中国中铁的官方数据,其发行价对应的2007年市盈率为27倍。虽然这两家公司都受到福利费用转加冲减管理费用增加了当期利润,但不影响他们在新会计法的护航与国资委官员的辩护声中上市获利。

    到目前为止,夏草先生对百家上市公司提出一系列财务质疑,其心可佳,其情可悯,但结果可能同样悲壮。比如早期对天威保变的质疑,由于牛市中天威保变的气势如虹的上升走势,而遭到公司与投资者的共同唾弃。

    资金腾挪术还在上演。除了众矢之的的太平洋证券之外,6月26日《每日经济新闻》记者调查发现,即将上市的立立电子,其上市资产的核心部分和主要的盈利部分均是来自于浙大海纳,而且就是1999年浙大海纳IPO时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,与这块资产同时转移到立立电子的,还包括浙大海纳的主要高管、核心技术人员和部分中层骨干,而且这些人员在立立电子都持有股份。

    这些公司赢利前景不明的高风险公司,本应发行高价的垃圾债券从市场高成本融资,现在却成为资本市场的宠儿,获得本该属于优质企业的低成本融资机会。而一些优质的企业,却融资无门,不得不在民间信贷市场获取月息高达6%,甚至10%的高利贷融资。央行一刀切的紧缩政策,与资本市场一定程度的逆向淘汰机制,使中国稀缺的金融资源的配置呈现大面积错误,上市公司与贷款企业大面积溃烂也就是自然的结果。

    什么是垃圾债券?上世纪80年代是美国垃圾债券的黄金时代,米尔肯成为当时资本市场的英雄人物,被美国财经媒体塑造成一个美式传奇。

    虽然垃圾债券泡沫破灭后,米尔肯一度入狱,但这不能抹杀米尔肯的功绩,这个被评价为最了解美国信用市场的人,发现了被公众抛弃的垃圾公司被低估的价值:他以发行垃圾债券的方式弥补了市场的漏洞,企业以高息发行债券融资,而后由市场根据企业表现给出准确定价,如果企业价值被低估,甘冒风险的投资者将获得不菲的收益,如果确实是一家烂企业,他们只能继续在高额融资的泥潭中打滚,直至最后被其他企业并购,或者彻底退出市场。简言之,垃圾债券就是评级低下的高风险债券,与次级债有异曲同工之妙。

    米尔肯的价值就在于,他能够从垃圾中看到黄金。当最后的投机疯狂使垃圾债本身成为黄金,垃圾债券市场遭遇灭顶之灾。黄金就是黄金,垃圾就是垃圾,垃圾中可能有被遗漏的黄金,但垃圾永远不可能变成黄金。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以黄金罩掩盖了垃圾身,这种公司的增加,结果是使市场本身成为垃圾。

    用垃圾债券的理论推而广之,泡沫亦有好、坏之分,前者聚集社会资金形成新兴产业,提升整体经济生产效率,而后者聚集社会资金于低效的企业之中,既无法形成新兴产业,更无法提升整体经济效率。美国资本市场史上曾有过几次泡沫狂潮,以19世纪40年代的电报、19世纪6、70年代铁路、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为标志产业的泡沫,留下的是新型的物流模式、商业模式、信息传输模式,与全球经济结构的变迁,而以此轮房地产次贷泡沫为标志的狂潮,留下的是一地鸡毛。我国资本市场的泡沫,给我们留下了巨大的企业,和新型的重工业、国有控股的银行、建设、化工等企业。

    如果投资者坦率承认,面对的是垃圾市场,遭受的痛苦要小得多,他们学会从垃圾中淘金的一招半式,就可以获得小胜。

注:有很多人问,有奥运行情吗?有,就是稳定,不要抱太大指望。我唱空吗?没有。中国股市投机者胜。敏感者肯定注意到了“保发展”的提法,近期商务部备案权下放到省,上海二手房交易松绑、上市公司发债,情况正在发生变化。但是,激励机制没有变。情况如何?有待观察。

奇文共欣赏

   笑蜀兄来信,专家们开始发言。

  “地震是毁房罪魁 幸存者应理性看未来”(2008-6-25成都日报)

  “5·12”汶川特大地震震动了大半个中国,造成重灾区不少房屋垮塌、损毁。针对这种现象,昨日上午,成都市社科院举行“地震灾害与房屋建筑安全”研讨会,邀请20余位地震学、建筑学、法学专家,对房屋损毁原因及相应的责任认定等问题进行专题研讨。专家们认为,此次特大地震的巨大破坏力是损毁房屋的罪魁祸首,不能简单地把房屋损毁原因归咎于建筑质量;劫后余生的人们应该理性面对地震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。

 关键词:质量

 专家观点:废墟取样很难反映质量问题
  如果要弄清倒塌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,能不能通过现场取样进行分析鉴定呢?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副院长、高级工程师高永昭说,这很难,甚至不可能。
  高永昭认为,一般地讲,在地震中倒塌的建筑物遭受了3次破坏,第一次是地震引起的直接破坏,第二次是倒塌时造成再次破坏,第三次则是在抢险救援情况下搬动、敲砸造成的。多次破坏造成建筑物结构部件混杂不清,比如倒塌的墙体难以确定是哪一层、哪一单元的,一块砖头也难以确定是哪个部位的,在这些情况下,对倒塌房屋的结构构件及材料的检测鉴定难度极大,甚至不可能。

  关键词:证据
  专家观点:判断房屋有无质量问题 光凭外观无法认定
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、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教授认为:“一幢建筑,是由设计、修建、管理、使用等多个环节组成的,地震本身非常复杂,地震后房屋倒塌,如何认定房屋质量不过关,这同样极为困难。一些上世纪70、80年代修建的房屋,没有设计图、施工图等原始证据,这种情况下,很难明确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。如果连具体环节都不明确,相应的刑事程序根本无法启动。一些较早修建的房子,连设计图、施工图都没有,缺乏原始证据,也很难确定是否设计、施工有缺陷,难以明确责任。而在刑事诉讼中,举证必须达到相当高的要求,证据必须确凿充分。”
  周光权说,一般人判定房屋质量有没有问题,都是从外观上来判断,认为新修建的房子质量会好一些,外观上看来损毁不严重会好一些。但法官、检察官没有权力来判断房屋质量问题,这必须依赖于专家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,还必须参考地震专家出具的有关地震破坏力的报告。地震释放出巨大的破坏力,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房屋质量与垮塌之间关系的认定。比如说,甲把乙打成了轻伤,乙被送到医院,当天晚上因医院地震死亡,乙的死亡与甲的殴打行为是没有因果关系的,乙是因地震而死的,因此不能把死亡原因推到甲身上,这并不合适。定罪需要充分的证据,这就是说,如果不能认定房屋倒塌与质量存在主要的、直接的关系,法院是不能轻易定罪的。

  关键词:因果关系
  专家观点:多因一果无法追究刑事责任
  我国著名刑法学专家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强调,在犯罪构成上,行为一定要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。但当某种行为出现第三种外力时,外力会介入导致关系中断,从而形成另一种关系。在地震中,房屋倒塌了,可能房屋存在质量问题,但没有发生地震它不会倒塌。比如说,一座建筑不符合要求,但之前一直正常使用,如果有犯罪分子使用炸药,引爆后造成大楼垮塌人员伤亡。这种情况下,炸药是垮塌的直接原因,单纯质量问题不能导致大楼垮塌。但如果没有爆炸,大楼依然垮塌,质量问题才是最直接的原因。因此,在遭遇特大地震时,质量问题只是条件之一,而地震才是直接原因。
  陈兴良认为,地震的巨大破坏力,可能让一些房屋即使达到建设标准依然倒塌。即使房屋建设质量没达到标准,在地震与房屋质量双重原因下,如何认定房屋倒塌主要和质量有关成为难题。在这种多因一果的情况下,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——因果关系因地震发生断裂,在不能确定房屋质量是房屋倒塌的主要原因时,无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。

  关键词:心态
  专家观点:幸存者应该理性对待地震和未来
  “5·12”汶川特大地震破坏力巨大,在地震中遭受损失,甚至丧失亲人的人们应该如何面对呢?朱介寿说,幸存者应该心怀庆幸,理性看待地震及其引发的各种损失,理性面对未来,以积极的心态谋划好今后的生活。
  朱介寿说,此次地震受灾面积巨大,烈度在8—10度的地区就有3万多平方公里,受灾人口上千万。值得庆幸的是,尽管环境、建筑、经济严重受损,但相对整个受灾人口而言,因灾死亡、失踪的人毕竟还是极少数。特别是成都的都江堰和彭州,与震中只相距20多公里,可以说绝大多数人都曾与死神擦肩而过,在这种情况下幸存下来,更应该理性面对地震灾害,重建美好家园,而不应该沉湎于悲痛,或者怨天尤人。
  成都传媒集团记者 向朝阳 赵倩

点评:第一,这些专家知道谁养活了他们。第二,对于这些专家来说,只要存在多因,鉴定责任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。第三,这些建筑学家是法律专家。第四,理性这个词会发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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